你局《关于东山县金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施旧厂房改造变更规划条件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请示》(东自然资综〔***2〕**号)收悉。为加快推进我县旧厂房改造步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意见》(闽政〔****〕**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同意东山县金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评估结果,补交土地出让金人民币**********元整(¥***.***元)。其土地使用年限为**年,自县政府批准之日起算。
2.涉及变更规划条件的相关事项,由你局与东山县金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
*******
***2年4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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