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北县供水中心东水厂新凿水源井及配套工程”的澄清说明
原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含*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B 类),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现澄清更正为:“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含*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招标文件中暗标制作封面格式无需放置在投标文件中。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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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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