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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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汉城南路与团结西路 *字旭宏同德国际B座****、****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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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标的:
序号 | 名称 | 数量(单位) | 单价(元) | 总价(元) |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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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1(批次) | ¥***,***.** | ¥***,***.** | 致害发生时处于灞桥区行政区域内(不含浐灞国际港)的所有自然人,包括户籍人口、常住人口,临时到灞桥区出差、旅游、务工的人员及抢险救灾、救援人员等;致害造成灞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失、农作物和经济作物损失、养殖业损失。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居民或流动人口在承保区域内,遭受野生动物伤害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以及财产损失补偿金,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具体情形包括: (一)对正常生活和从事正常生产活动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 造成较大损毁的; (三)对居住在承保区域内的人员或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放牧的牲畜以及圈养、 归圈的牲畜造成较重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经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部门认定,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野生动物范围由被保险人根据国家和地方野生动物名录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四、除外责任发生以下情形,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对进行非法狩猎活动或者擅自进入林保范围内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围观或者挑逗野生动物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对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以外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损毁的; (四)对野养、散放或者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内放牧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及财产损失补偿金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赔偿限额 (一)累计赔偿限额:100 万元。 (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元。其中: 死亡、残疾:每人赔偿限额5万元,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进行赔偿。 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2万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免赔 100元按 80%报销。 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失: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万元。 农作物和经济作物损失: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万元(对我区已开办的种植业保险品种,按种植业保险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未开办的种植业品种,按市场价值赔偿) |
合同金额: ***,***.**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履约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
****年**月**日
****年**月**日
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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