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国资经营。主要包括:县水务局(包括供水公司、污水处理公司、观音滩水库、长丰水库等)占有的,合法有效的,具有经营性质的房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及县政府同意、国资管理部门授权的其它国有资产。全县重点水利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重点水源工程、流域开发与治理、城乡供水排水、污水及垃圾处理、制水、自来水生产及销售、城镇防洪;水环境治理,水土保持及综合开发利用;经济林地开发及综合利用,房产及土地资源开发、投资管理;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水电开发、水利风景区的投融资、建设和经营管理。水电水利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利项目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水电施工、工程咨询、项目管理等多种经营。
向县内其他投资公司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