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地质勘查工程施工甲级、地球物理勘查丙级;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钻探水井、地热井钻井、桩基础工程的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